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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

院内各部门、巴蜀实验学校:

    现将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8年3月20日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渝财行[2017]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远郊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据实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本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超过限额的,个人自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应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为节约开支,原则上应住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本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他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到市外出差,西藏、青海、新疆出差,补助标准每天120元包干,市外其他地区补助标准每天100元包干。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参加培训、会议,主办方提供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本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出差,出差地交通费实行据实报销;到市内其他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本院派车或集体租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院承担,不得向基层教研机构、学校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十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报销费用时应附公务卡支付凭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递交书面情况说明,经相关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报销飞机票时,还应当附公务机票采购凭据和登机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出差目的地因公务需要租用车辆的,应先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出差之便,事先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办法》(重教科院[201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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