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关于调整劳务补助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关于调整劳务补助标准的通知
渝教科院[2019]54号
院内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院财务管理,规范劳务费用支出,参照《重庆市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本院劳务补助支出标准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出标准
(一)讲课费(税后)
1.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评审费
1.市内专家,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2.重大项目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可聘请市外专家,评审费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知名专家等高层次专家执行市外标准。
网络评审、重大项目论证、咨询、评估劳务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巡考费
每人每场不超过200元;
(四)普通话测试费
1.国家语言文字测试劳务费: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元;
2.语言文字测试员测试复审费: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
(五)督导、督查、审计、检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
二、管理要求
(一)加强评审计划管理,各类评审及重大论证、咨询、评估项目须于年初编报计划,经办公室汇总后报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实施。
(二)发放各种劳务费用应事先在会议、培训或工作方案中单独请示,详细阐明工作时间、人员组成、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三)严格审核项目评审专家数量、评审费用标准、评审时间和发放范围。评审按照学科、学段和项目层次、类别等分组,每组评审人员一般3-5人,原则上不超过9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
(四)严格支付手续。各种劳务费原则上由财务处直接支付至劳务对象个人银行卡(经办人应准确提供劳务对象的姓名、账号和具体开户银行)。劳务费应按章纳税。
(五)评审专家原则上自行前往评审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主城九区以外及市外专家,可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费。
(六)评审专家应该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审现场的,不支付评审费。
(七)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确需发生的食宿费可单独报销。
(八)未经审批,严禁擅自发放或超标准发放劳务费。
(九)本标准的解释权属于院财务处。
(十)本院原相关文件中涉及劳务补助标准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