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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及教育 管理干部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教科院发〔2021〕2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

院内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21年7月8日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教师及教育管理干部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经费管理,确保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经费的规范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9号)、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7〕4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45号)等相关培训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培训项目,包括国培、市培、专题(项)培训以及院内自行组织的三个月以内的各项培训。

第二条 培训经费使用宗旨紧紧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核心能力,推动新时代教师专业发展,切实提高培训经费的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高质量完成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项目任务。

第三条 培训经费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 培训经费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纳入我院的预决算管理,国培市培以及专项(专题)培训实行独立核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条 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如下: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住宿房间的选择要坚持安全、卫生、经济的原则。

(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工作用餐费用。用餐安排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

(三)培训场地费及设备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实验室、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的租金。

(四)讲课费与指导费。指聘请师资所支付的讲课报酬(税后),聘请师资对培训过程进行专业指导所支付的一般劳务报酬(税前)。

(五)资料费。指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必要学习资料费、网路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相关的考察、调研等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班主任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评估费、授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的交通费、食宿等支出。

(八)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返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六条 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经费标准

(一)国培项目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9号)精神,结合当年度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立项的培训项目规定的经费标准、培训人数、培训时长等因素执行。

(二)市培项目

根据《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8〕145号)精神,结合当年度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立项的培训项目规定的经费标准、培训人数、培训时长等因素执行。

(三)专题(项)培训

专题(项)培训如有相应培训管理办法的,按其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如没有则参照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院内自行组织的三个月以内的各项培训

参照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7〕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开支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重庆市内

200

120

50

30

400

重庆市外

350

150

70

30

600

在定点饭店开展培训活动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讲课费在综合定额以外单独核算。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有的规定回原单位报销。30天(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7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五)国培、市培项目培训经费支出比例标准

预(决)算内容

比例标准(%)

调研与方案研制费

3-5%

学员食宿与交通费

不低于45%

专家费用

不低于25%

教学资源费用

5-8%

场地设备费

不高于6%

项目评估费

2-3%

其他支出

不高于3%

   国培、市培项目培训经费支出比例标准原则上参考上述比例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按相关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级各类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学校、各级教科研机构、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社会实践培训优先到国有企业、知名民营企业。国培、市培项目严禁分包、外包。

第八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个人所得税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时间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四)培训活动确有需要邀请境外教师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教师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教师。

第九条 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培训参加人员要从严控制,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人。外聘培训工作人员劳务费按300元/天/人(税前)标准执行。

第十条 教师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将根据各培训项目实施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培训费报销票据控制。部门应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正式通知、审批培训方案(手册)、培训课程安排表、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地点出具的费用发票以及相应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其他培训费用等凭证。

第十二条 培训经费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培训任务承担部门负责人为培训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对本部门各级各类培训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管职责。培训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责。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培训项目按照 “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培训项目资金年度绩效目标自我评价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提交到我院相关职能处室。我院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市教委绩效评价要求,开展培训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严格评价经费使用效益和执行质量,确保培训项目经费发挥有效作用。

第十四条 严禁将各级各类培训项目专项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培训专项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培训安排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使用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将培训安排在高档宾馆、旅游景区;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使用培训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等。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培训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由我院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市级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渝教科院〔2013〕4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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