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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渝财行政[2023]80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点击数: 次 【字体: 】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市级人民法院,各市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文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级机关按照《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召开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二、会议会期,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半,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三、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釆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四、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线下费用:《办法》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 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五、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一)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六、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销。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七、各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八、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简化办会形式,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参会人员数量,减少陪会。

九、各单位应在《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从严从紧核定会议费预算,节约会议经费开支。

十、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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